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523执3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屏边县玉屏镇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红,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屏边县鸿海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住所地:屏边县湾塘乡新村。
法定代表人:李斌,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屏边县龙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屏边县玉屏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张进红,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屏边县鸿海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屏边县龙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2523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借款8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650元,缴纳执行费7007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屏边县鸿海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屏边县龙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屏边县鸿海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屏边县龙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不动产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屏边县鸿海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屏边县龙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屏边县龙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现代牌云G×××××车一辆和宝马牌云G×××××车一辆小型汽车,本院对该两辆车进行了查封,对该两辆车未实际控制,现下落不明,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对该两辆车查找后再进行处置。通过屏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屏边县鸿海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屏边县龙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屏边县鸿海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无房屋登记信息、屏边县龙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在屏边县龙湖园小区有地下车位一百二十七个,本院对该地下车位一百二十七个进行了查封,因该公司的一百二十七个地下车位管理混乱,有些未登记的车位是否出售不清楚,致使法院无法对以上车位进行评估拍卖,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对该车位理清后再进行处置。经向当地进行调查,屏边县鸿海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在元阳县南沙镇有苗木款1760000元未付,对该款已执行到位,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屏边县鸿海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在湾塘乡有苗木等,因苗木太小,此苗木无法进行拍卖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屏边县鸿海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屏边县龙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被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释明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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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建崇
审判员 陈雪姣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熊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