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21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古关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56834830A。

法定代表人:刘惠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歙劳人仲字(2020)第4号仲裁调解书,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2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炜

书记员张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