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1执74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刘惠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歙县盛徽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章兆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歙县盛徽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021执7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毕向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成辉
书记员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