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1执164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古关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5683483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11月30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1021执16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