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82财保143号
申请人: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位家桥镇。
法定代表人:霍歆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冬,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化工产业聚集区阳煤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357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57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4199元,由申请人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齐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