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民二初字第542号
原告: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州市魏家桥镇唐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为1694元,由原告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满会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