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初字第64号之一
原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占国,董事长。
被告:河北博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初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河北博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衡水市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及质保金80万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该工程款及质保金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告河北博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衡水市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及质保金80万元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博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衡水市交通运输局工程款及质保金80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