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2民初2617号
原告: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位桥。
法定代表人:霍歆仕,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玉发,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彦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祝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