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27号
申请人: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位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782596784P。
法定代表人:霍歆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会生,河北史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衡水市桃城区地****,住所地:桃城区京衡南大街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11026946696210。
法定代表人:王琳,站长。
申请人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衡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市桃城区地****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2021年9月1日,衡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市桃城区地****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72万元或查封、扣押衡水市桃城区地****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当在保全措施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振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平
书 记 员 赵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