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滕泰公路建筑有限公司

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299号之一
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4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南,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民,甘肃杰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街70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滕文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8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学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