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滕泰公路建筑有限公司

甘肃**公路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民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公路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公路建筑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上诉人甘肃**公路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7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7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甘肃**公路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7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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