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民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公路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公路建筑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上诉人甘肃**公路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7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7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甘肃**公路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7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