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黔03执241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阳市工业矿业物资总公司7000万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显农 审判员  余德平 审判员  唐 川
法官助理肖敬贤 书记员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