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02执96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4月11日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22591423Q,住所地:红花岗区外环路摩卡空间商住楼2单元27楼1号住房。
法定代表人:***。
赵义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遵市劳人仲字[2021]第303】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1、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鉴定费共计120000元;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扣划必要。通过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贵CC××××号哈佛牌机动车数台,但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法处置。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在穷尽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之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现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遵市劳人仲字[2021]第30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卢松
审判员***
审判员姚远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