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424执10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大甸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外环路摩卡空间商住楼******住房/div>
法定代表人:**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24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庭外协商,并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4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胜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