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706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摩卡空间商住楼2单元27楼1号住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2259142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总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上诉人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7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及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吉雪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