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24民初6193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珊,正安县安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摩卡空间商住楼2单元27楼1号住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22591423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0.00元,减半收取22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纪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