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1848号
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摩卡空间商住楼2单元27楼1号住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22591423Q。
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双林,胡潜力(实习),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阳光花园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5473A。
负责人:何宇航。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阳光花园步行街。
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遵义市播州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道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蒲 维
书 记 员 孔德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