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08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摩卡空间商住楼2单元27楼1号住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22591423Q。
法定代表人:韩东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58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1、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法律文书款124898元;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1790元及本案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贵C3××××号本田牌机动车一台,已由本案采取查封措施,但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暂无法提起处置程序。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穷尽调查措施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之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现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5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卢 松
审 判 员  陈方平
审 判 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封瑞涛
书 记 员  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