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26民初171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务川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男,贵州省务川县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贵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