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2财保12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区长江东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754521。
法定代表人:方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592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皖0102财保12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号账户存款21万元。申请人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已经本院准许。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号账户存款2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