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371号
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天和园艺场,经营场所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八堡村黄河滩八堡路与水厂路交叉口。
经营者:杨柳青,男,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
法定代表人:胡优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天和园艺场与被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天和园艺场已与被告达成欠款支付协议,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市惠济区天和园艺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匡鹿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游辉
书记员蔡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