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执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7号富邻广场B座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59280。
法定代表人:胡优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汤和南路大明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5946862。
法定代表人:孙辉,该公司董事长。
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3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被告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6766.6元及履约保证金5万元,合计776766.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76766.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利随本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在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在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
2、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申报财产,本院制作(2021)皖0302执409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具体信息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安徽法院“点对点”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以及通过人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开设有数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仅有少量余额。根据总对总反馈显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CD××××、皖CD××××、皖CD××××、皖CD××××、皖CD××××、皖CD××××、皖CD××××、皖C2××××车辆,其中皖C2××××、皖CY××××、皖CY××××汽车信息不符,本院无法查封。未查询到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
4、本院前往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一、龙子湖区西芦山面积为3278平方米的土地(权证号: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00868号);二、龙子湖区西芦山面积为3825平方米的土地(权证号: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00867号);三、龙子湖区西芦山面积为4923平方米的土地,(权证号: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00866号);四、龙子湖区西芦山面积为4645平方米的土地,(权证号: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00865号);五、龙子湖区西芦山面积为5959平方米的土地,(权证号: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00864号);六、龙子湖区西芦山面积为7177平方米的土地,(权证号: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00863号);七、龙子湖区西芦山面积为2638平方米的土地,(权证号: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00862号);八、龙子湖区西芦山面积为675平方米的土地,(权证号: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00861号);九、龙子湖区西芦山面积为7447平方米的土地,(权证号: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0085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5、本院以书面约谈的方式将上述的财产查控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人,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明确告知若提供不了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无论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还是前往相关部门和被执行人居住地实际调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不动产,本院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分。因此,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加之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和限制消费惩戒,并将相关执行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等如实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松
审判员 王 玮
审判员 郭利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