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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02民初12992号
原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枫路7号富邻广场B座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59280。
法定代表人:胡优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6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42148064。
法定代表人:邢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咸亮、梁勤勤,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咸亮、梁勤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5400元(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为65400元,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超期养护费29462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南延、S202、南京路南延部分路段绿化采购管养一体化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南延、S202、南京路南延部分路段绿化采购管养一体化项目,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按实结算;工程付款方式为:苗木栽植结束后付至暂估价的30%;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40%;自验收合格时起一年后付至总价款的50%;二年后付至总价款的60%;三年后(即管护期满)经验收合格移交后,付清余款。如甲方逾期付款,按每日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工程项目于2017年1月14日竣工验收。2019年11月22日,被告委托阜阳市颍州区审计局针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确定工程款为37501019.55元。三年养护期满后,被告一直未接收案涉工程,直至2021年1月25日,案涉工程项目完成了移交手续。但截至今日,被告仅支付34501019.55元,尚欠300万元未付,超期养护期间的养护费亦未支付。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请求,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被答辩人隐瞒事实,在起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在起诉状称:“三年养护期满后,被告一直未接收案涉工程,直至2021年1月25日才完成移交手续”,但是被答辩人隐瞒了一个事实:被答辩人在管护期满后案涉工程一直不能验收合格,死亡缺少大量苗木,管护期满移交的苗木和2017年1月14日栽植结束竣工验收时候相比较,死亡缺失的苗木金额经第三方审核为4443579元。二、答辩人不仅不应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而且被答辩人还应退还答辩人工程款1443579元。由于被答辩人没有尽到管护义务,造成苗木大量死亡缺失,死亡缺失的苗木价值4443579元,故此该部分苗木费用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三、被答辩人诉求的“超期养护费”不应得到支持。苗木养护是被答辩人的合同义务,管护期满交付给答辩人合格的工程即数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苗木是支付工程款和养护费的前提,根据《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南延、S202、南京路南延部分路段绿化采购管养一体化项目合同》项目协议书第三条第四款第2项的约定,项目移交验收的标准为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均达100%,被答辩人须保证苗木全部成活。被答辩人在项目管护期间,苗木大量死亡缺失,答辩人不仅不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和养护费,而且被答辩人还应赔偿因此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9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南延、S202、南京路南延部分路段绿化采购管养一体化项目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南延、S202、南京路南延部分路段绿化采购管养一体化项目;建设管养期:1、项目工期30日历天+管养护期(质保期)3年;管养护期结束后,项目整体移交给甲方。移交验收: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均达到100%,生长良好,无检疫××虫害,基础设施完好无损并保证正常使用。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82-2012》以及甲方施工要求执行。工程竣工后,乙方管养护三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期间,乙方需保证苗木全部成活,达不到标准由乙方无偿补植至规定标准。如此项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整改,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从未付工程款及履约保函中用于整改,管养期结束后,承包人无条件将项目整体移交给发包人。合同价的确定:1、工程价款依据:工程量按实结算,苗木单价固定不变。2、调整的条件: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以甲方同意认可为准,工程价款作相应调整。施工中如需局部变更,需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相应的价格调整以结算书为准。3、调整的方式:竣工验收后按审计的实际工程量调整,价款结算以结算书为最终依据。付款方式:1、工程付款的方式:①苗木栽植结束后,付至暂估价的30%;②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40%;③自验收合格时起一年后付至总价款的50%;④二年后付至总价款的60%;⑤三年后(即管护期满)经验收合格,移交后,付清余款;2、每年付款=每年应付工程建安费用(审计后)-每年管(养)护考核扣费;3、(含管养护)不计利息。2017年1月14日,原、被告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双方出具的竣工初验证书记载:对工程的质量评价;符合合同及设计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1、部分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后期场地出来继续栽植,2、部分苗木死亡,明年春季需要更换。2019年11月22日,颍州区审计局就该项目出具阜州审投报[2019]108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工程造价37501019.55元。2021年1月25日,原告将案涉工程移交被告。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4501019.55元,尚欠3000000元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至2020年12月28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37501019.55元增值税发票。被告提供的安徽欣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出具的阜阳阜王路南延、南京路南延、S202绿化采购管养一体化项目审核结果报告,审核结果为:审定金额33057440.55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由营业执照、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南延、S202、南京路南延部分路段绿化采购管养一体化项目合同、审计报告、发票、竣工初验证书、移交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南延、S202、南京路南延部分路段绿化采购管养一体化项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被告双方施工的工程进行了初验、移交签字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已经审计部门进行了审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可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时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超期养护费294627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还应退还答辩人工程款1443579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0元及违约金(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40元,由原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22元,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云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