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蓝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晨光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裁字第58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蓝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卫杰,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晨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江波,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8日前按照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晨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王锦程
审判员  王新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建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