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248号
申请人:淄博锐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山花园尚东华庭**楼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4932457429。
法定代表人:袁烨,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大白线中段冷泉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0626828444。
法定代表人:王振兴,职务:经理。
申请人淄博锐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淄博锐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