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锐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财保264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锐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山花园尚东华庭**楼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4932457429。

法定代表人:袁烨,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大白线中段冷泉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0626828444。

法定代表人:王振兴,职务: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鲁0305财保2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淄博锐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审判员  张文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路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