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732号
原告:淄博锐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山花园尚东华庭**楼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4932457429。
法定代表人:袁烨,职务:经理。
被告: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大白线中段冷泉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0626828444。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锐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锐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锐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文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薛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