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1368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平,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湘江路与衡山路交叉口长江路办事处四楼416室。
法定代表人:孙山只。
原告***诉被告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文英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吴保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