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执170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大白线中段冷泉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振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611执17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姜 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祁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