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611民初1604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湘江路与衡山路交叉口长江路办事处四楼4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鹤壁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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