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民初6898号
原告:***,女,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六安市海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齐云西路桃园养老院内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7091899L。
法定代表人:吴龙。
原告***诉被告六安市海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六安市海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六安市海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窦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