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03执1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海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路与梅山南路交叉口滨河御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709189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鼓楼街步行街B区46-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19606。
法定代表人:施先进,经理。
被执行人:丁为家,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海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为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调查了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外债太多被多家法院执行,现已无财产供执行。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丁为家房产,现无权处置,名下车辆年限较长价值较低且无下落,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其名下存款已被本院冻结扣划,现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真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