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2执2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719432422,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春江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静静。
被执行人:三门县浦坝港镇滩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022MF2202858L,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滩南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县浦坝港镇滩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22)浙1022执29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2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2)浙1022执29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