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洪家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民终24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环城西路228号20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7194324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洪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洪家街道昌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02002673022M。
代表人:*其,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市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洪家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民初10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台州市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台州市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46元,减半收取16773元,由上诉人台州市祥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