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民兴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民初4676号
原告: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城市新城区商业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唐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中华,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民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永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传忠,湖北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民兴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