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6816号
 
原告: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陈家湾长生沟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0156012H。
法定代表人:谭远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城市新城区商业步行街20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9528931XT。
法定代表人:唐立新。
原告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4元,减半收取2047元,保全费1468元,由原告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唐幸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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