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靖安县新德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5民初350号
申请人: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商业街步行街20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9528931XT。
法定代表人:唐立新。
被申请人:靖安县新德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人民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0768669866。
法定代表人:杨国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靖安县新德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靖安县新德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靖安县新德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舒敬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陶端远
书 记 员 余 莉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5民初350号
申请人: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商业街步行街20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9528931XT。
法定代表人:唐立新。
被申请人:靖安县新德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人民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0768669866。
法定代表人:杨国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靖安县新德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靖安县新德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靖安县新德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舒敬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陶端远
书 记 员 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