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1389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正,江西龙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010831689。
被告:***,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商业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9528931XT。
法定代表人:唐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还清欠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国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汪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