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达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26民初2102号 原告: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商业步行街20幢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保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彝族自治县狮山路创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辩策***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1年3月3日生,彝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人,住开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辩策***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新装饰公司)与被告**保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达公司)、云南美高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高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美高美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8日、2022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新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违约金300000元;2、诉讼***全费,由二被告连带支付。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外墙涂料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保达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及酒店外墙涂刷真石漆,工程包干价为1200000元及被告***承担连带担保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部分合同内容,但被告保达公司一直未支付款项,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停止施工。2019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保达公司签订《外墙涂料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第十条的付款方式进行补充约定,被告保达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支付200000元工程款,余款中400000元于创富广场25层主楼升降机口外立面涂装完成后3日内支付,其余600000元由被告于2020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违约付款则按欠款额度的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同时如被告不具备付款能力时由被告***个人承担全部付款责任。补充协议签订后,二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保达公司、***答辩称,原告施工工程尚未完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原告已经施工完成工程部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被告申请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被告所支付的工程款部分应将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修复费用等扣除。对于违约金300000元,不同意支付。被告***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外墙涂料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欲证实双方对涉案工程的事宜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被告***对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与***微信聊天截图,欲证实合同约定工程于2020年1月3日完工,从2020年1月3日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从未提出工程质量问题,也未对工程价款提出异议;3、施工楼房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欲证实2021年2月21日拍摄的合同约定施工楼房现场照片及视频,被告公司已将本案所涉工程的楼房交付业主使用;4、江西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企业信息,欲证实***系江西景新漆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公司是江西景新漆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对上述证据,被告保达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两份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的工程未全部完成,2至26层现在仍未完工,完工的部分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窗户粉刷没有做,是其公司安排了其他人员做的,内部粉刷也没有做,是其公司安排***做完,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存在开裂、脱落及掉漆,原告要求付款,认为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原告应保障住户利益,在补充协议第6项可以看出,商业部分裂缝需要修复和完善,被告***代表公司签订了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公司行为,个人不承担责任;对证据2从聊天记录上可以看出外墙工程没有做完,***多次在聊天记录中提到要尽快完成工程,完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墙面脱落及变白,合同约定的墙面颜色是咖啡色,但现在是白色的,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没有完成,已经由另外的施工队伍完成,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没有条件;对证据3、4,无异议,但认为跟本案无关,补充说明工程没有完成,常规条件下工程完成后应该提供验收申请,被告没有收到验收申请,也没有对涉案工程进行过验收。 被告保达公司、***针对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照片,欲证实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工程未完工;2、施工合同书,欲证实就本案施工工程,被告**保达置业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3、创富广场3-6月份进度报告,欲证实案外人***依据签订的合同完成本案施工工程情况;4、创富广场图纸外进度表、创富广场图纸外进度报告、创富广场图纸外进度报告,欲证实***依据合同完成工程施工情况。 对上述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不能证实是其公司施工地点及部分,根据被告陈述也只是存在部分开裂,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照片是被告单方拍摄;对证据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举证目的均不认可,因被告未提供原件,证据形式不合法,真实内容无法核实,根据材料内容显示内容是涉及水电等问题,跟本案外墙工程没有关联性,其另外聘请施工队施工不认可。 对于原、被告双方均予认可真实性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提出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2、3、4,原告提出异议,因属于复印件且相关证据的时间落款为2018年9月之前,早于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的时间2018年10月16日,本院对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案件审理确认情况,本院确认本案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6日,被告保达公司(甲方)与原告景新装饰公司(乙方)、美高美公司(丙方)签订《外墙涂料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保达公司开发建设的云南创富广场主楼2-26层外立面、窗户、真石漆及商业改酒店部分外立面真石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工程效果为合格,合同价为包干价为1200000元。第三条约定工程期限为合同生效后7个自然日内原材料及工人进场,进场后在所需施工条件完备的前提下45个自然日内完成工程。第五条约定工程质量及保修:约定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颁发的验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乙方退场完工之日起算,保修期为一年。第八条约定工程验收,乙方在施工完成后即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在接到验收申请书三天内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九条约定三方责任:1、乙方责任:工程竣工后,在规定保修期内,由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保修;如属甲方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进行有偿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责任: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应向乙方偿付逾期违约金;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在施工期间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应在收到申请7日内及时进行审核并支付工程款,不按合同规定拔付工程款,逾期乙方有权暂时停工,停工期间由甲方支付工人的生活费每天30元,若停工超过5天,甲方每天应按工程总款项的千分之五偿付乙方。第十条约定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即生效,在整体工程完工后三天内组织验收(不含升降机口部位),验收合格后七个自然日内甲方支付总工程价款的50%,三十个自然日内支付至总工程价款的95%;2、甲方留工程总价款5%作为质保维修基金,保修期到期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收到申请后7个自然日内付清该笔款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2019年12月11日,被告保达公司(甲方)与原告景新装饰公司(乙方)签订《外墙涂料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就2018年10月16日签订的《外墙涂料工程承包合同》的第十条付款方式,补充约定为:一、甲乙双方确认,截止2019年12月9日,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200000元;二、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7个自然日内原材料及工人进场;三、双方约定,创富广场25层主楼升降机口外立面涂装完工后,三日内甲方必须支付乙方400000元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余款600000元甲方于2020年3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乙方;四、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甲方承诺若未按补充协议条款三的约定付款给乙方,甲方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劳务纠纷责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未按约定日期付款,则根据欠款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三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为止;五、此补充协议甲方承诺的付款不具备支付能力,则由甲方法人代表或者代理人个人全部承担乙方的工程债务,并由甲方法人代表或者代理人个人在同期时间全部支付乙方;六、商业楼部分的裂缝及返碱现象(附图双方签字确认部位),乙方免费做好修补修缮工作,以满足外立面整体验收条件。被告***在补充协议中作为甲方法人代表或者代理人处签字确认。工程完工后,被告保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尾款1000000元给原告,原告经过多次催讨无果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违约金30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创富广场底层已经投入商业运营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保达公司签订外墙涂料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保达公司开发建设的云南创富广场主楼2-26层外立面、窗户、真石漆及商业改酒店部分外立面真石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后原告又与二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被告保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保达公司支付1000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保达公司支付30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自违约之日根据欠款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三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约定的利息计付标准过高,本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对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补充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甲方承诺的付款不具备支付能力,则由甲方法人代表或者代理人个人全部承担乙方的工程债务,并由甲方法人代表或者代理人个人在同期时间全部支付乙方”,被告***在补充协议中作为甲方法人代表或者代理人处签字确认,该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被告保达公司不能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应当对欠付的工程款及违约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二被告主张的涉案工程未完工的辩解意见,因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二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二被告主张的涉案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申请对二原告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因双方在补充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商业楼部分的裂缝及返碱现象(附图双方签字确认部位),乙方免费做好修补修缮工作,以满足外立面整体验收条件。”被告可按补充协议约定要求原告免费做好修补修缮工作,因被告在本案中未作主张,可另案通过诉讼解决,故本院对二被告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1、由被告**保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31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0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05元,由被告**保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