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精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丰城市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1民初4399号
原告:浙江精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615号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070434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松,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11201410278688。
被告: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商业步行街20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9528931XT。
法定代表人:唐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军,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149520042139。
被告:丰城市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龙津湖总部经济基地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72396340H。
法定代表人:**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仁甫,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810905355。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执业证号:36091804110023。
原告浙江精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江西景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丰城市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两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精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浙江精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甘万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志慧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熊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