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楷希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22民初611号
原告:杭州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经济开发区瑶琳路6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良,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楷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金堂路733号17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杭州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通公司)与被告杭州楷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希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楷希公司、***被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浩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楷希公司支付工程款71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4540元(工程款的3%),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原告(承包人)与被告楷希公司(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就被告楷希公司车间仓库装修工程进行了约定。原告入场完成施工后,被告楷希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代表被告楷希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被告楷希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718000元,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逾期则支付总金额3%的违约金,如遇特殊情况顺延10天。被告***作为担保人在上述承诺书上签名。2019年12月6日,被告***代表被告楷希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楷希公司欠原告718000元,超期未付款,额外支付3%的违约金。之后二被告未付款。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楷希公司提供的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工作任务后,依法有权获得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楷希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718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楷希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对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双方对担保方式未作约定,其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楷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1540元及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1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5元,减半收取计5612.5元,由被告杭州楷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楷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员 陈  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皇甫川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