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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22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经济开发区瑶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832168069。
法定代表人:周艳平。
被执行人:杭州楷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金堂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CF3WT2D。
法定代表人:卢成。
被执行人:***,男,台湾地区居民,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杭州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楷希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2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楷希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20540元、案件受理费5612.5元、执行费470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楷希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楷希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杭州楷希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楷希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杭州楷希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及其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楷希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杭州楷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成、***的去向。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楷希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楷希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22执13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曾鑫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