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10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州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东。
法定代表人:赵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永强,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林,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维地产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北路(贵州烟草科研实验大楼)
法定代表人:任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曼,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芷淳,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维地产贵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6元,退还上诉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审判长 周 俊
审判员 颜 云
审判员 姜彦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