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江苏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91民初66号
原告:***,男,汉族,2007年6月6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苏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万晓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