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钛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民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温秋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驹,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钛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肖招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德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昕。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肇聪,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钛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钛彩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德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正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7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钛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威创公司立即赔偿钛彩公司经济损失36.2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威创公司立即赔偿钛彩公司停产停业利润损失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威创公司立即向钛彩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评估费用10000元;4.诉讼费用由威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威创公司是顺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东侧乡村土路改扩建工程(下称顺康土路扩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德正公司是顺康土路扩建工程的监理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气象局出具《天气过程调查报告》,确认:2015年8月27日,南海区有雷阵雨、局部暴雨,其中桂城林岳村委自动站27日20时至21时录得最大1小时雨量为40.4毫米,达暴雨量级。当晚,钛彩公司因水浸造成机器设备等受损。
2015年10月26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建设中心、钛彩公司、威创公司、德正公司、佛山市海悦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召开厂房水浸事件处理协调会,会议纪要中显示:8月27日,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及业主书面批复,对顺康土路扩建工程河涌进行了截流回填,当晚下暴雨,因当晚降雨量很大,使河涌附近各厂房不同程度水浸,并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钛彩公司自报损失是全自动真空镀膜设备、电子地磅、补偿柜、已加工不锈钢卷板、已加工好的板材、镀膜、工人误工费、房租、变压器座机费等共计损失378310元;施工单位须确定时间去现场进行测量,确定厂房河涌排水口标高、厂房排水管道标高、及工地堵塞排水标高,由此初步确定当时水浸的主要原因;施工单位与受损厂房应尽量协商处理,如确实无法就相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建议找第三方评估公司来评估损失,提交仲裁机构或者走正规法律程序。
钛彩公司委托深圳市万隆众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众天公司)对其因案涉水浸事件造成的财物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钛彩公司固定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的评估结论是:截止至评估基准日,本次钛彩公司因水灾导致的设备损失共计48.37万元,其中1号车间损失值为36.2万元(包括自动真空镀膜炉、电机、电子地磅、补偿柜、保护膜、不锈钢板、不锈钢卷、员工工资、房租、变压器座机费等损失),2号车间损失值为12.17万元。庭审中,钛彩公司确认1号车间是其损失,2号车间是佛山市海悦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损失。
庭审中,钛彩公司陈述:钛彩公司没有用沙包堵住附近排水沟,不清楚钛彩公司提供的照片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拍摄的。该维修返工的受损财产钛彩公司都已经处理完毕。
庭审中,威创公司陈述:钛彩公司在其附近排水沟放置了沙包,但威创公司没有书面证明,都是施工人员向威创公司陈述的。威创公司并未在截流前查询天气预报。事故发生后,威创公司曾派工人去现场与钛彩公司协商,当时以为是威创公司造成的,因为威创公司是钛彩公司周边的施工工程单位,但实际不是威创公司造成的。钛彩公司附近的工地都已完工。
另查1,南海区气象局曾于2015年8月27日18时许,向广大群众发布雷雨大风预警,称未来2小时南海区有较强雷雨,并伴有7级左右阵风,请注意防御。
另查2,2016年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半年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4.35%。
一审法院认为:威创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及业主的书面批复,擅自对河涌进行截流回填,在暴雨多发季节未预先了解天气情况,甚至在已有雷雨大风预警的情况下,仍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威创公司对钛彩公司厂房受浸而引起的财产受损负有一定过错;钛彩公司明知自己地处河涌附近的低洼地带,在降水量较大的情况下,较易遭受水浸灾害,钛彩公司对此应有预见,但其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避免,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自身的原因,应承担部分责任;威创公司是在未经监理单位和业主书面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截流回填河涌的,德正公司在此次事件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虽然威创公司称水浸是因钛彩公司擅自用沙包堵塞附近的排水沟所导致的,但威创公司时而称是钛彩公司堵塞,时而称是海悦废品回收厂堵塞,未能证明照片的拍摄时间、地点,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沙包是谁放置的,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沙包与本次水浸事故有关,故法院对威创公司此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钛彩公司因水浸造成的损失是多少的问题。根据钛彩公司的陈述,结合威创公司、德正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核定钛彩公司的损失包括:1.财产损失及修复费用等362000元。虽然钛彩公司没有证据显示经威创公司同意后才评估,但威创公司在协调会后,不主动协助钛彩公司评估财产损失,钛彩公司为了保存证据及正常的经营需要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结构进行评估并无不妥,考虑到开庭时评估现场已无法复原,无法再进行重新评估,威创公司亦未有有效证据推翻钛彩公司提交的评估报告,且评估报告中显示的受损项目及金额与钛彩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建设中心主持的协调会中主张的受损项目及金额基本吻合,故法院采信评估报告的结论作为确定钛彩公司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钛彩公司的财产损失及修复费用等为362000元。2.评估服务费7484元(362000÷483700×10000)。钛彩公司因水浸事件而产生的评估费是钛彩公司确定损失多少而必然产生的费用,也属于钛彩公司的损失,但10000元包括了评估佛山市海悦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损失的评估费用,应予以扣除。以上1-2项损失合计369484元,结合钛彩公司和威创公司的过错程度,考虑到事发当晚暴雨既急又大的自然情况,法院酌定威创公司承担钛彩公司损失的85%,即财产损失及修复费用等307700元、评估服务费6361.4元。钛彩公司请求威创公司以财产损失及修复费用307700元为本金自起诉日即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付利息,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钛彩公司所主张的利润损失,钛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亦未有证据显示钛彩公司必然产生利润,且评估报告的损失已包括钛彩公司的员工工资、房租等损失,法院对钛彩公司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威创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钛彩公司赔偿财产损失307700元,并以3077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付利息予钛彩公司;二、威创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钛彩公司返还评估服务费6361.4元;三、驳回钛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18.5元(钛彩公司已预交),由钛彩公司负担1613.04元,威创公司负担3005.46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钛彩公司,法院不另收退。
威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由钛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威创公司的施工工地与钛彩公司直线距离约有300米,按常理威创公司没有理由在降暴雨前擅自用沙包堵塞钛彩公司前门附近的排水沟,威创公司用沙包堵塞排水沟对300米下游的施工工地无任何意义,是不懂土木工程的人作出的,即钛彩公司作出的。由于2015年8月27日18时许发生特大暴雨,钛彩公司地处低洼地带,更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最终导致钛彩公司厂房被雨水侵害,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责任应由钛彩公司承担。二、钛彩公司擅自委托万隆众天公司评估,威创公司对该评估过程、依据、结果,均不认同,要求重新评估。因万隆众天公司的评估报告是按照重置价格为标准作出的评估,但受损财产并没有完全受损,属于可修复、可继续使用的标的物,应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折价评估受损财产的损失额度。钛彩公司未经威创公司的同意,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违公平、公开原则。同时,部分受损财产的维修费用过高。所以请求法院同意威创公司重新评估的诉讼请求。
钛彩公司辩称:威创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威创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德正公司述称,一审判决已认定其在本案不需承担责任。
本院二审期间,威创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赔偿申请书、损失明细及钛金炉维修合同书。钛彩公司提交了钛金炉维修费收据。因威创公司对万隆众天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并提出质询申请书,万隆众天公司就威创公司提出的异议出具回复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详见后文论述。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对争议的问题作如下分析:
关于威创公司对钛彩公司的损失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威创公司作为道路扩建工程的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及业主书面批复,擅自对涉案项目河涌进行截留回填,在暴雨多发季节又未预先了解天气情况,未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导致事发当晚雨水未能及时排泄,造成钛彩公司的厂房遭受水浸,威创公司对钛彩公司因水浸造成的财产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威创公司上诉称钛彩公司擅自用沙包堵塞门前的排水沟导致排水不畅,且暴雨为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钛彩公司自行承担责任。经审查,威创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供的照片无法证实沙包放置的时间及地点,亦无法证实沙包是谁放置的,故无法证实该沙包与本次水浸事故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而本次暴雨并不属于前述情形。因此,威创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钛彩公司明知自己地处河涌附近的低洼地带,在降雨量较大的情况下,仍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钛彩公司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其与威创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威创公司对钛彩公司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威创公司认为钛彩公司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万隆众天的公司评估报告应否采纳的问题。威创公司认为该评估报告是按照重置价格为标准作出的评估,未考虑可修复的标的物。经审查,钛彩公司的损失评估明细表中,除保护膜为更换处理外,其他各设备均为维修处理,因此威创公司上述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威创公司又称评估值基本按照钛彩公司自报的价格来确定。经审查,威创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钛彩公司自报的损失明细,其中损失的设备名称及维修费用等与万隆众天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并非完全一致。评估报告所记载的设备名称更详尽,所评估的损失值及数量部分甚至少于钛彩公司自报的维修单价及数量,如2.2千瓦电机及1.5千瓦电机的维修单价以及电机、不锈钢卷、保护膜的数量等。威创公司认为评估报告中,自动真空镀膜炉维修费评估值与钛彩公司自报的一致及损失评估明细表的第2项至第17项缺少维修或更换发票,第18项至第20项缺乏工资单、房租单据的书面证据,且不应作为评估内容。对此,本院认为,评估报告已对评估方式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受损设备采用成本法计算评估值,相关人工费用按照实际核算及支付的金额确定评估值,租金根据厂方租赁合同确定评估值。钛彩公司已提供维修合同及维修费收据证实自动真空镀膜炉的维修价格,威创公司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及理由推翻该价格,故万隆众天公司的评估报告按实际支付的金额确定损失值,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此外,维修或更换发票虽可作为参考,但并非评估的必备材料,评估的取价依据仍可参考《2015机电产品报价手册》、网上询价及其他参考资料。评估明细表第18项至第20项是钛彩公司的停工损失,亦属于本次水浸造成的直接损失,该损失计入评估明细表,并无不当。综上,威创公司认为万隆众天公司的评估报告不合理并请求重新评估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威创公司在水浸事件处理协调会后,不主动协助钛彩公司评估财产损失,又无充分的证据及理由推翻万隆众天公司的评估报告,故一审法院采信该评估报告并据此确定钛彩公司的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威创公司认为不应采信评估报告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论述,威创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赔偿申请书、损失明细,无法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威创公司提交的钛金炉维修合同书与钛彩公司提交的收据,以及万隆众天公司的回复函,内容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钛彩公司维修钛金炉实际发生的费用,威创公司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及理由推翻回复函以及收据注明的金额,故本院对钛金炉维修合同及收据、回复函均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威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10.92元(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9237元),由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3226.08元(9237元-6010.92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立伟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翁丰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