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002民初3376号之二
原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4426904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华源昶欣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34号后楼3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65563986U。
法定代表人:舒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源昶欣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