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4833号

原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绿蓝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经营者:***,女,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代表人:袁屹。

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绿蓝建材商行与被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绿蓝建材商行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美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绿蓝建材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美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绿蓝建材商行撤回对被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美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绿蓝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崔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