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美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财保7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渝0117执保170号执行裁定书。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自愿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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