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建设有限公司

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津0114民初4959号之一 原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中大道12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福兴道1号310-2(集中办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后,现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美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美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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