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财保149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905463012,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桐桠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男,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21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书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